(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1.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无形资产的,按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部分,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应提摊销额中的其余金额部分,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额,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三)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为了维护无形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如对软件进行漏洞修补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无形资产在处置(包括转让、对外投资、核销等)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经批准转让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应缴款项”科目[按规定上缴时];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该资产对应的尚未冲减完毕的待冲基金余额后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相关待冲基金余额,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价加上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提的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3.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医院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及相关待冲基金余额予以核销。报经批准后,按准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该资产对应的尚未冲减完毕的待冲基金余额后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准核销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相关待冲基金余额,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准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已入账无形资产的原价。
17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类别及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医院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平均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