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向住院病人、门诊病人等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2204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分配应付的职工薪酬,借记“医疗业务成本”、“在加工物资”[专门从事物资自制人员发生]、“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各种款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支付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05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应付福利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职工福利费时,按提取金额,借记“医疗业务成本”、“在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职工福利费金额。
2206 应付社会保障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有关规定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计算确定应由医院为职工负担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医疗业务成本”、“在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社会保障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应付但尚未支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障费。
2207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应当交纳或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
医院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应交的税费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出售不动产应交的税费]、“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