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库存现金。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收到现金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算医疗款”、“医疗收入”等科目。
(四)垫付职工因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借记“医疗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按照预借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核对账款时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付未付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医疗收入”等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按照实际提取和支出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照月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存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款项。
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的、尚未动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其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发生支出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库存物资”、“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年初,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