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住院病人和医疗保险机构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208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计算的职工薪酬金额,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各种款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职工薪酬的,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职工薪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采用银行存款等其他方式支付职工薪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10 应付社会保障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
二、本科目应按照社会保障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计算确定除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部分外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采用银行存款等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付未付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障费。
21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应交纳或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实际交纳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相关税费时,按照实际交纳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交纳的税费。
22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缴款项、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